北京私家侦探新婚姻法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date:2018-06-25 13:06 source:
北京私家侦探 author:北京婚外情调查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渐出现在了世人的婚姻中,尤其是80、90这一代人,总是在追求过高的物质生活而忘记了婚姻的本质,导致现在的离婚率迅速攀升,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双方对待财产的问题上,导致夫妻分手后连朋友都做不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一些列的改进措施,最后促成了现在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相比在财产问题上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旧婚姻法规定即便是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夫妻双方所有,这样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常产生财产纠纷,新婚姻法则规定婚前财产仍然属于个人所有,这样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新婚姻法的出台避免了很多因为金钱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婚姻,进一步保障了财产的归属,也保障了夫妻双方各自的权利。
一、 新婚姻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了扭曲,本来最纯洁的婚姻关系也不再是单纯的以爱情为前提,现在的大多数婚姻都跟金钱扯上了关系,很多的80、90后的女性为了在金钱上一步登天便选择了最极端的做法,就是与所谓的土豪结婚然后再离婚,为的是离婚时分得对方的财产,在旧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上规定不明确,所以才造成了这种观念的扭曲,尤其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金钱观左右了大多数女性的思想,也蒙蔽了她们看人的眼光,她们在择偶之前首先看到的就是对方的家庭条件,很少会先看到对方的内心,对于对方是不是潜力股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方有没有钱,能不能满足她们对生活的追求,这给绝大多数的男性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是我觉得婚姻并不是单靠金钱就能维持的,还需要夫妻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奋斗。并且在新时代我们崇尚男女平等,所以很多的女性在经济上都要求有独立性,所以新婚姻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还能保障个人财产的归属及共同财产分配的公平。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一)立法模式的进步性
婚姻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旧婚姻法过多的重视亲属的身份而忽略了财产的归属,新婚姻法的内容在重心上开始有了转变,例如不能因为夫妻关系改变财产的归属权,夫妻双方不能侵占对方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共同的财产是婚后收益,婚前归个人所有,这样不仅维护了彼此之间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各自经济的独立性,新的婚姻法目的是以约定的财产制为辅、法定财产制为主的夫妻财产法维护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这是新婚姻法中最具有特色的一项规定。
(二)立法技术的进步性
旧婚姻法中对于各项规定都比较抽象,并不能适应社会法制化的要求,也不能体现法律自身的价值,但是新婚姻法在立法体制上比较倾向于民主化,各项规定也更加具体,新婚姻法显得更加科学。在立法语言上新婚姻法更加通俗易懂,内容上更加有逻辑性,新婚姻法将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写入了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这是首次在婚姻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出现。
(三)对个人财产保护的进步性
在整体上看来新婚姻法对家庭事务中涉及到的法律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使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新婚姻法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尤其是房产的归属问题,因为现在的婚姻关系有很大一部分都带有很强的利益性,房产一般又是离婚时主要的争夺对象,造成财产的分配不明确,所以新婚姻法的实施不仅给私有财产蒙上了一层保护伞还增强了个人对财产的维护意识和独立意识。
三、新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新婚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尤其是对财产制度的规定,但是新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足。
(一)财产制度的不足
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之间的财产作出了很大的修改但是对这种财产修改的方式主要采用的是列举式,这种列举式的方式只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不能从能给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在结婚之前女方一般会让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便离婚时自己能分得一半的房产,这种情况下男方为了能尽快的结婚一般都会先写上女方的名字,但这实属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别无选择,但是离婚时房产的法律依据就是房产证,仍然不能在根本上保证男方在房产上的独立权。所以应该对夫妻间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分割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避免在立法执行过程中因为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不足造成混乱的局面。还有就是夫妻双方之间如果因为感情不和出现分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财产所得是应该归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说明。
在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上也存在缺陷,新婚姻法还是沿用了旧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虽然婚姻法规定在处理公共财产时只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即可,但是没有考虑到如果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善意的第三方应该作何处理,由于这些问题都没有做出相关的解释导致在现实中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生育制度上的不足
夫妻结婚之后一般都会涉及到子女生养的问题,很多家庭会在子女生育时间上发生冲突,但是新婚姻法没有设立生育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所共有的生育权,因为我国是人口大国,所以计划生育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直把优生优育放在计划生育的重要位置,因此为了保障已婚公民生育的权利,我们应该把公民的生育权纳入到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具体研究计划生育的法律准则。还有就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很多的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大量的运用在了不孕不育症患者的身上,更有甚者出现了代孕妈妈,这种先进技术和代孕行为是否会触犯到法律、怎样做才不算触犯法律,新婚姻法中都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现在“二奶”流行,很多的“包二奶”行为主要就是因为配偶结婚多年未曾生育或者不能生育,才会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侵害了第三方的权益,新婚姻法中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说明,还有就是任何的社团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任何公民的行为如果侵犯了他人合法的生育权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新婚姻法中都应该列出相应的法律来解释说明。
(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在我国历来的传统就是结婚以后女主内、男主外,很多的女性受到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结婚以后主动辞掉工作专心的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不再操心工作上的事,长期下来女性的地位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会降低,在社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还是没有实现,而且新婚姻法中也没有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的法律条款,但是女性却要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为女性在家务活上的工作很难得到法律书面上的认可。尤其是现在,男女结婚时,一定要男方先买房子,但是当今社会房价飞涨,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有产权的一方,过多的使用了市场经济规律来解决婚姻问题,过多的强调了家庭成员中在财务上的贡献,忽略了女性成员在非财务上的贡献,所以新婚姻法在女性权益的保障上存在明显的不足。
(四)对配偶权相关问题阐述不明确
所谓配偶权就是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是一种配偶之间的私有权利,是一种身份的代表,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排斥配偶之外的任何人的不法侵犯,具有绝对性。但是我国对配偶权的认识相对比较落后,无论是在婚姻法修改前还是在修改后都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的概念,虽然新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设计了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禁止重婚等,但也只是笼统的做了一下概括,不具备可操作性。就是因为配偶权的相关立法不明确,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侵害配偶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例如我们现在经常谴责的“小三”、“二奶”,这两类人的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应该正视配偶权的有关问题,让这种侵权案件有法可依。
(五)在离婚过错赔偿问题上存在不足
在离婚过错赔偿问题上虽然新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称得上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项重大突破,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离婚过错赔偿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重婚”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上解释的还不够详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不只是以上两种,还包括家庭暴力、婚外情或者是配偶一方沾染上了赌博、吸毒的恶习等,在这种情况下的离婚根本没有列在过错赔偿范围之内,这对无过错方是很不公平的。再就是离婚过错使用的范围不清楚,过错赔偿是只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中也适用,新婚姻法中均没有做出说明,而且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需要提供有过错方的过错证据过错才能成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看来,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在离婚过错赔偿的举证上更加困难。
(六)无效婚姻问题上的不足
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因为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而形成的婚姻,我国虽然是法制国家,但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新婚姻法的实施虽然在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有着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上,并没有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的陈列了违反婚姻实质的几种形式,不能将全部的情况包含在内,容易让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的空子。对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的情况没有做出规定,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但是随后列举的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明确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总之,新婚姻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丰富了当代婚姻法的内容,尤其是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上,不仅规范了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还促进了当下青年男女爱情观、事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男女地位的平等,新婚姻法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尽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在以后的制定上一定能够弥补这些不足之处,逐渐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