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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家侦探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date:2018-06-25 14:21 source:北京私家侦探 author:北京婚外情调查
  (一)私家侦探的调查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窥探或披露自己个人信息与生活秘密的权利。由于私家侦探开展活动并无国家授权,冒犯隐私权的事就难以避免。 
  我国目前在民法上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保护,但对于公民的知情权保护还不够。因此需要强化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而私家侦探机构能满足人们了解真相的这一要求,尽管其容易触犯法律的高压线。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制订中国私家侦探业的行业准则和行为准则,使其权责能够统一,以保证私家侦探机构能够在取得合法地位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二)私家侦探的调查权与国家司法调查权之间的冲突 
  司法调查权在我国由国家机关单独掌握,除了《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调查权之外,其它的社会主体是不享有刑事司法调查权的。如果赋予私家侦探刑事调查权,势必会削弱国家的司法权、混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如何平衡这对矛盾是值得考量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赋予私家侦探对民事活动调查权,但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进行严格的限制,除非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否则不能主动或者依其它理由进行调查。这样既可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司法权,又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三)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与采信问题 
  收集证据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才具有证明效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没有赋予私家侦探取证的权利,可见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侦查中,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开放私家侦探业务,首先要解决其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够采信,那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的、代表当事人行使调查权的私家侦探,其采取偷拍、偷录的证据也能采信;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例如窃听、窃录、引诱、欺骗、非法入侵住宅等取得的民事证据不可以采信。 
  三、私家侦探主体地位问题的探究 
  (一)学界对私家侦探主体地位的探讨 
  学界对于是否赋予其合法地位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在民商事上我国应该允许私家侦探的存在。虽然侦探公司良莠不齐,但不能因噎废食。?譻?訛有人认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证据法》,赋予私人侦探调查取证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善证据的审查、采纳、排除规则以及制定证据证明力标准。[4]也有人反对私家侦探的合法化,因为他们看到私家侦探侦查所动用的手段基本上都是违法的,私家侦探的存在对公民基本人权是一个较大的威胁。
  (二)私家侦探主体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并不承认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往往导致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同时,其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纳也给司法人员提出了难题。确立私家侦探合法地位,对于我国完善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规范私家侦探行为将具有积极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成熟的实践,确立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能从理论上使私家侦探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平衡民法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时代特征,填补我国在这私家侦探法律主体地位方面的空白。 
  (三)私家侦探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私家侦探在执业中的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列举了几种应该被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根据理论共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姓名、肖像、电话号码以及居住地址、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等等。私家侦探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上述隐私权应当依据该法的第十五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私家侦探从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几种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规定了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处罚等。 
  3.刑事责任。当上述两种处罚与私家侦探的违法程度不具有相当性的时候,刑法介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私家侦探所用的技术侦查设备、侦查行为极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对委托人与私家侦探共同侵权的界定与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应当按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1.委托人指使受托人侵权的,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形成了共同的侵权故意,并有实行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受托人自行违法,而委托人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意思表示,故委托人对该超出的部分不负责任,由私家侦探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单独负责任。 
  四、与私家侦探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应该从准入制度、行业基本运作制度、监管制度来设计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 
  (一)准入制度的设计 
  关于私家侦探个人的准入条件。笔者认为,对于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的人员,除了应当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与良好的道德素质,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的从业经验。我国应该在私家侦探资格的申请、考试要求、证照申领、执业规范、到执业监管、客户投诉、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上进行详细规定,制定出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它们的质量。 
  (二)基本运作制度的设计 
  私家侦探日常业务的运作,由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安排。由侦探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禁止个人或其它无资质的机构承接业务,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强化探员的法律意识,将侦探行为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特殊技术性侦探设备的启用,事前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准许。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联动机制,在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危机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犯罪事实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私家侦探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人事制度。 
  (三)监管制度的设计 
  在法律上明确公安机关是私家侦探机构的监管机关。由公安机关受理私家侦探机构的设立申请,并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定期对私家侦探机构检查监督与指导。对于在从业过程中违法犯罪的探员,应吊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仿照律师协会设立私家侦探协会,负责私家侦探的纪律监督与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