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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家侦探婚外两性行为不合法后果自负

date:2018-06-25 12:24 source:北京私家侦探 author:北京婚外情调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小斌分别在陈翰青早孕流产的病历上以及宫外孕手术的出院记录上亲笔书写的“这个结果,由我承担”的内容,足以证明了孙小斌对由于其与陈翰青之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陈翰青的早孕以及宫外孕后果的自认。在法庭对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质证时,孙小斌也予以认可。现孙小斌认为其是在威胁、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了上述内容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孙小斌书写的内容应该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应认定陈翰青与孙小斌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陈翰青的早孕以及宫外孕。 
  因陈翰青与孙小斌之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陈翰青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陈翰青因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为人民币4.4万余元。 
  综合案件始末,法院认为,陈翰青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孙小斌迷奸或强迫的情况下与之发生的性行为,从而导致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的后果。对此,孙小斌也予以否认。因此,可以认为本案是由于陈翰青与孙小斌婚外性行为而引起陈翰青意外怀孕,从而导致人身伤害。 
  然而,法律的评价标准不同于道德,对婚外性关系中的当事人所受人身伤害,法律同样也应予以保护。故陈翰青要求孙小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给予支持。另外,陈翰青所受的身体伤害和致残原因以及住院、误工损失主要由其宫外孕的事实造成。陈翰青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如由女性一方承担后果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孙小斌应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陈翰青超出该赔偿金额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5月23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孙小斌赔偿陈翰青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一起因婚外性行为致女方人身伤害致残而引发的索赔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由于本案当事人的婚外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对陈翰青到法院打官司,不但不为人们所接受,甚至招致某些人的唾弃,而且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成为社会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有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陈翰青与孙小斌的婚外两性行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陈翰青由此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其存在的基础不合法,故诉讼请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如“二奶告原配继承纠纷”案等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也就是据此作出判决的。 
  也有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因为陈翰青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与其诉讼请求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此,无锡律师所董家友律师指出,我国《民法》中虽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有类似的规定。诚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但陈翰青行为的无效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赔。我们可以认为陈翰青道德上欠缺,那能否就推出因为她不道德,法律不保护不道德的人?回答是否定的。不道德的人,哪怕是一个犯罪的人,只要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都予以保护。陈翰青的人身权益是合法的,法律自然会给予保护。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对本案婚外性伤害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定两人对性伤害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是因为,性行为导致子宫外孕发生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的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在陈翰青与孙小斌发生性行为时,孙小斌的行为仅仅是造成陈翰青子宫外孕的一个条件,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导致陈翰青子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孙小斌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孙小斌对陈翰青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鉴于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陈翰青独自承担显失公平,又因为对该损害的结果双方既非故意也非过失造成的,因此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孙小斌应当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