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家侦探谈新婚姻法下女性该如何维权
date:2018-06-25 14:10 source:
北京私家侦探 author:北京婚外情调查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人们的观念逐渐转变,妇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其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增加。一般女性受到了暴力、虐待或者家庭出现各种矛盾,可以联系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或者进行心理咨询等,方式较为多样化。但是,现代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有所转变,新婚姻法的颁布对于财产的分割等敏感问题做出了较大的改动,而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其中对于房产分割更加细致,包括婚前购买的房产归个人所有,一方父母买方另一方不想有所有权等,也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争议。一般认为,该类条款是针对现代社会某些不良现象而制定的,但是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即对女性权利保护力度不足。男性在经济地位上更加独立,如果婚姻出现问题时,男性处于强势地位,而女性则会存在较多的困难。因此对于在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分析与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分析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的许多规定有值得商榷的方面。从表面分析,夫妻双方均得到了绝对的平等对待,但是在该类规定中并未体现出男女性别的区别,而是使用“一方”和“另一方”对于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该类公平没有体现出本质的公平原则,即男性与女性本质上的区别及在社会定位的不同情况,其仅仅是表面意义的公平,事实上是更大的不公平。男性与女性生理的区别与特征,决定了其择偶标准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女性在生殖方面有着极为明显的优势,但是对着年龄的增长因此,婚姻法要做到更高意义上的公平,就必须对女性的贡献、作用予以工程的肯定,并应更加保护弱势群体的女性。而现行的新司法解释对于女性不利的。而少数人认为,男女平等即是绝对的平等,女性也需要独立自主的进行经济活动,购买房产等,该类人从根本上忽略了男性与女性的不同,而仅仅偏执与所谓的公平,女性在生育方面及生理的特点,许多单位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认为聘用女性成本较高,其更愿意聘用男性,基本上无法实现权利平等,在该条件下如果还是要求所谓绝对的平等,即是最为不平等的情况。
二、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对策
在房产方面,实施“加名”措施,使得房产转变为夫妻共有房产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在结婚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作为不动产首付,但是一方名义支付,或者一方在结婚前出资支付不动产首付并在银行进行贷款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后均同意使用婚后的共同财产支付银行贷款,其即是双方将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简单的以债券作为该类财产处理的标准或者而根据,将该不动产简单的划归为由名义上的支付不动产首付款或者随之取得产权登记的一方返,并将归还另一方所支付的不动产首付款的部分。该处理方式并不符合当事人最初对于房产的观点,对没有得到不动产,仅仅得到最初支付的部分首付款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在产权方面一般以男方的名义进行等级。因此,女性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失,为了保障公平原则,防止女性权益受到损失,需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在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夫妻共有权证或者夫妻双方签订不动产共有协议,并于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能够保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的分割情况更加符合双方的利益,及公平性。
三、保护女性权益为基点的发展趋势
女性从整理特征及社会定位来看,均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该保护若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可以将以下几点作为发展完善的趋势,具体内容如下:①财产分割时,应给予女性更多的权益 该措施是对于女性对于家庭巨大贡献的肯定与认同,且应更加优化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包括扩大教务劳动补偿的范围、取消补偿条件等;②制定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如果女性在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应给予一定的补助。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有较大限制,对于女性的待遇有许多条件;③完善子女抚养的保障制度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制度方式等需要明确的规定,并明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保障子女抚养制度的落实。
四、结语
女性在家庭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操持家务、生育后代、赡养老人等,对于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及客观原因的条件限制,女性在当今社会中依然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男性在经济上较为独立,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以后,男性的优势则较为明显,而新婚姻法中某些财产分割的规定使得女性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较为被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应本质公平的原则,兼顾保护弱势全体,保护妇女的权益,肯定妇女对于家庭及社会的贡献,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