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是一门科学,环境监测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将这门技术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环境监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测评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制度对于某地区环境中各个要素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获得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以掌握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情况。其二,制定环境标准。企业生产和人类生活必然会对环境有负面影响,应当将其控制在环境承载量之内。因此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宏观把握环境承载能力,从而制定相关的污染排放的标准。其三,预防环境问题。由于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对于人类生活有巨大影响。如环境中某一要素出现异常,环境监测制度能够及时反馈信息,环保部门能够最大效率解决问题,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
在我国,环境监测权由环保部门行使。环境监测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环境监测权具体由各级监测站行使,分别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省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各县级站[1]。
监测权上收原因及影响
根据2014年,环保部披露的信息可知,全国2654个企业存在数据造假的行为。通过社会现象,从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可得知监测权存在被滥用的情况。环境质量国控点属于环保部,但是实际上事权由地方环保部门享有。然而,环保部依据国控点的环境监测数据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的环保工作进行考核。此种“考核谁谁监测”的制度设计,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对于数据结果有较大的操控空间。鉴于当下政绩对于各部门的重要性,数据造假的事件也不甚意外[2]。
2015年国务院颁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方案里明确提到环保部将上收生态环境质量检测事权。监测权上收包括两层含义,主要指国控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同时也强调地方环保部门上收下级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监测事权涉及的监测要素为大气、水和土壤,并非全部生态环境质量要素。
此方案最突出的作用在于将国控点环境质量监测的权利收归中央,数据造假不再具有客观条件。之前,由于中央以国控点的环境数据作为地方环保部门环保工程的政绩考核内容。由于地方发展经济,必然要引进工厂,当污染处理技术不够发达时。地方政府面临着环境和经济的二难选择。而当用以考核的数据由被考核人掌握时,地方环保部门作为被考核人也难免有推脱之心。但是环境监测数据对于中央宏观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以及预防和应对环境问题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监测权上收十分必要,有助于化解“地方监测,中央考核”带来的行政干预,增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监测权减轻地方环保部的财政压力,有助于平衡中央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监测权上收之前,由于国控点环境监测站名义上由中央所有,但是实际上是由地方环保部门运行。地方环保部门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维护国家监测站的运营费用,这无形中给地方财政增加负担,并且分散了其管理地方事务的能力。由于地方环保部门实际上需要运行两套环境监测站,分别是国控点监测站和省、市、县监测站。鉴于修改数据实则也是部分领导人的政绩虚荣之心,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仍然尽职尽责。适度的检测权上收,能够帮助一些市、地级市环保部门减轻繁琐的监测工作。因此中央通过监测权上收,运用中央财政经费,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运行管理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此举一方面使得中央环境监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平衡,减轻地方环保部门的财政负担。同时,地方环保部门能够有更多的精力、财力以及人力投入到其所有的环境监测工作和污染治理事务中[3]。
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问题
随着部分监测权的上收,进而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国控点监测权的全部上收,环保部面临包括水、土地、土壤三大方面,不同时刻,不同地区,汇总而成的庞杂数据时,要保证及时高质量的监测质量对原有的环保部的监测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此问题,环保部提出第三方监测这一应对措施,随即环保部推出《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倡导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环境监测任务。但是鉴于我国传统由政府机构承担监测义务,市场上运营时间长较稳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较少,同时关于规范政府与第三方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为空白。不由引发第三方企业是否具有足够资质、如何更好甄别具有能力第三方企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的思考。
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由第三方企业监测的数据和作出的分析将会作为环境立法和行政执法以及司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确保第三方企业具有足够的资质和监测能力,此对于数据的准确性十分重要。在前期准入机制设置时,为避免不合格公司通过关系渠道进行不正当竞争,应当设置明确的监测能力等级。例如,美国为第三方监测主体设置四个等级,不同等级设有与能力相匹配的监测范围和监测事项。退出机制的设置目的在于使的第三方监测市场化运转,能够有更多新的监测平台进入这一系统内。
建立追责机制,明确双方责任。由于环境治理具有长期性,一时的监测失误能够造成的危害具有潜伏性。针对第三方与政府非长期的合作特点来看,通过建立追责制度确保救济渠道和对于第三方企业的警示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合作前期应当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对于第三方企业的监测能力、人力以及设备进行充足了解。同时,对于委托的监测内容事项做好充分的交接,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对于监测中可能出现的问題进行提前预防,确保监测活动顺利进行,同时明确后期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