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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date:2018-07-06 15:18 source:北京私家侦探 author:北京婚外情调查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引入之时,体现了证据“三性”要求中的“合法性”要求。2001年的《证据若干规则》将“三性”引入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的意义上肯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当证据不符合“三性”中的“合法性”要求时,证据应当被予以排除。 
  2001年的《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则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虑到《批复》中对秘密录音过于严格而实务中难以遵循,《证据若干规定》对该规定采取了缓和的态度,将“非法证据”限定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两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再次在司法解释中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一贯立场。不过考虑到应符合实践的需要,新规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正。 
  第一,此次《民訴法解释》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则”,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一规则。2002年的《证据若干规定》与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都是司法解释,在效力上并无等级之分,但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的配套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吸收这一规定,这就在司法政策上面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这一规则纳入到民事诉讼司法适用规则中来,因而是将民事非法证据规则视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司法适用规范之一。但该规则还没有被民事诉讼立法所吸收,因而该规则在性质上并不是立法规范,而是司法适用规范。 
  第二,与《证据若干规定》相比,《民诉法解释》丰富了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证据若干解释》第68条规定了两种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第一种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第二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取的证据不能被认定为案件事实。《民诉法解释》在这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种情形,即“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这一标准的建立是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的补充,当证据在形成或者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侵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时,该证据也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来源于民法的概念。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史尚宽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无须直接违反法律之规定,明文上虽未直接禁止,苟有害于社会之公益或道德观念,即有此原则之适用。”并就此提出了多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如有反于人伦者、违反正义之观念者、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之自由者、侥幸行为、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27]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在一些严重违背道德风俗和公共政策的案件中否定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如在著名的四川泸州遗产继承案件中,法院正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驳回了原告(“二奶”)的请求。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赋予了法院较大范围的裁量权,允许法院就案件中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获得或者形成的证据加以排除。 
  第三,同《证据若干规定》相较,《民诉法解释》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进行了一定限制。除了违反强行法的标准没有作出改变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以及新增加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司法解释都明确需要符合“严重”的标准。换言之,无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会被排除。这意味着,对于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侵害的,不会导致证据被排除,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有所放宽。[28]对该规则作出如此修改的原因在于,《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确立的规则过于严格,容易在适用中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后果。因此,新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调整。 
  第四,《民诉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并不仅仅包括证据收集方法上的“非法性”,如果证据本身“形成”也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也可构成非法证据。[29]根据新《民诉法解释》,“非法证据”不仅包括非法获取的证据,也包括非法形成的证据。因而,“非法证据”的含义比原来扩大了。《民诉法解释》区分“获取”和“形成”,有助于实践者厘清非法证据的类型。从字面上解释,“非法获取”是指证据材料已经存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而“非法形成”是指证据本不存在,在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中存在非法的情形。因而,此次司法解释要求的不仅是证据获取的合法性,还要在源头上保证证据形成的合法性。比如通过非法手段形成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总体而言,此次我国《民诉法解释》的出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修正,一方面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增加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但另一方面更严格了“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在实际的案件裁判中应当谨慎地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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